国家经贸委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贯彻执行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
(一)成立由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民政部参加的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
(二)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联合工作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任组长,军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地方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联合工作组要一套班子,自始至终,负责到底。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地方政府认真做好军工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任务,搞好每一个环节的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主动配合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介入制定关闭破产预案,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关闭破产方案;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办理接收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接管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配合法院进行破产操作;牵头做好善后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努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以军工集团公司为主,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要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介绍有关情况,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先行处理;认真清理债权债务,以防止破产逃废;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关闭破产工作,并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职工稳定和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军工资产、军品的保密和档案的接收工作。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要在法院主持下成立清算组,负责具体操作工作。清算组人员,由法院指定地方政府、军工集团公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适当吸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清算组要自始至终,操作到底,直到安置完最后一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四)各级领导和工作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文件要求,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进度,规范审查工作
(一)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名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进行关闭破产预案的审查;由财政部进行关闭破产有关费用测算的审查;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债权金融机构进行有关金融债权等情况的审查;由劳动保障部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各部门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二)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
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按照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执行。
对享受过减员增效政策的关闭破产建议项目中的军工企业,对已免利息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时不再追偿。
(三)实施军民品分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划分原则
分立破产企业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应对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合理划分。企业债务的划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划入军品企业的资产和职工人数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确定,其余资产和职工进入拟破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和安置。划入继续开采铀矿山的资产和职工,由国防科工委在批复其分立破产方案时核定。
三、关闭破产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足额补缴。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国阅[1999]33号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规定,纳入地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机制管理。
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共设施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
(二)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先办理下划地方的手续:
1. 军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企业下划协议书,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审查破产启动的必备文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2. 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办理企业资产划转手续;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办理程序。
1. 根据《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附件《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军工集团公司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
2. 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申请异地安置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异地安置条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
3. 经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后,由军工集团公司与职工安置地政府签定异地安置协议,并向财政部提供当地房改的有关政策文件、住房补贴标准及有关数据等材料,由财政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同时,军工集团公司须将移交协议及职工异地安置预案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协助接收地政府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四)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关于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账的实施。
(一)凡经过国家计委、原国防科工委、国家“三线办”等正式批准列入国家三线调迁计划的企业,其调迁贷款确实无力偿还的,均属于享受停息挂账政策范围。
(二)国防科工委向人民银行提出享受停息挂账政策企业名单,人民银行组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定后,由人民银行批准下达。
五、享受《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政策的电子军工企业和首钢军工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务院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办理。